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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灯管理处收费标准及依据
根据建设部第104号令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、迁移、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地上、地下施工时,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,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。收费标准按当时相应照明设施的市场价格收取,收取费用时要向对方出示收费价格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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